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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合同变更与工程结算竣工书

工程预算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包括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的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二、变更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三、变更权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从以上看可以看出,工程变更常伴随着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因此,合理确定并及时处理好工程变更,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又有利于承包商对项目成本的控制。

合同结算

Justwin系统中收入合同的结算对象主要是各类承包合同,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结算的依据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含补充协议)。

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结算编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或协议、清单报价、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图纸、名种验收资料及施工记录等。

目前,我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工程结算竣工书

(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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