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明确设备操作维护职责,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设备动力部必须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和仪器的完好。
第三条 电气设备应有安全保护装置,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条 电源、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安全技术规定。设备动力部须建立健 全线路地上、地下走向图及技术数据档案。
第五条 车间主管为本车间设备负责人,负责本车间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负责与维修部门联系维修、保养、维护设备。
第六条 实行工地设备用前检查制度,实行工地主管巡查制度,对设备故障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第七条 工地主管、组长、操作工操作之机电设备,应做到熟悉其原理、性能。
第八条 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对于不能修好又要投入使用之设备,须与有关方面商讨决定。
第九条 设备申请维修必须通过正式程序开单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严禁非专业人员私拆。
第十条 修好的设备验收须车间主管或其指定人员签名,其他人员不得代签,维修设备须待双 方在场操作无误后方可签字。